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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及发票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39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8
实施时间: 2000-7-2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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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了加强防伪税控机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限量供应发票制度,以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和专用发票的安全使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正常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接受其购买税控机的申请,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对于因违章或涉及税务案件而被电脑锁定暂停供票的企业,暂不接受其购买税控机的申请,经调查处理后,符合使用防伪税控机条件的,再给予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对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发票供应设定其限额开具:一般限额为万位。个别企业由于实际需要,可申请开具面额十万位,但应由分局主管局长审批。
  四、对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私人商贸企业和私人联营商贸企业,除执行上述供票限额开具外,并执行以下发票限量供应制度:
  (一)在领购防伪税控机第一个月份内,供票限量不超过15份;
  (二)在领购防伪税控机第二个月份内,供票限量不超过20份;
  (三)在领购防伪税控机第三个月至半年内,月供票限量不超过30份。
  (四)在领购防伪税控机半年至一年内,月供票限量不超过40份;一年后,对于该企业的月供票限额限量的核定和调整由分局在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时,根据该企业上年度的实际销售情况按市局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月供票限额、限量按市局原文件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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