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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分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9]56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1-22
实施时间: 1999-1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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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加强对银行业的税收征管,市局决定:
  一、从1999年12月1日起,我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得所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内、外资银行业的国税税收征收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其税务稽查,特区内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特区外仍由宝安、龙岗两区局负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请做好相关的移交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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