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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8]19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15
实施时间: 1999-4-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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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管理,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举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关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受理、举报材料管理及举报的奖励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登记分局、海洋石油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局举报中心;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及其下属分局接到的举报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的各区举报中心。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及时对举报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归类,移送各分局、区局查处,并跟踪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负责查处的分局、区局在案件查结后应书面报告移送案件的举报中心。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分工仍按我局《关于征收稽查系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29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各级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举报人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保持一定的联系,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举报人的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计发奖金时,应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合作程度及所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在规定的幅度内进行提奖。
  (一)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5%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本档最高奖金额可达5000元。
  (二)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3%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最高可达27000元,合上一档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32000元。
  (三)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0.5%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最高可达45000元,合上一档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77000元。
  (四)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罚款数额的0.1%的幅度内计发奖金,合上一档累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五)没有应纳税款的,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10%的幅度内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可达10000元;罚款数额在10万以上的,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5%的幅度内计发奖金,罚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0000元。
  (六)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局批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第八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案件的查处单位在税款、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方案,报负责管辖案件的举报中心支付,并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奖励金额超过32000元(含本数)的,应报市局举报中心审批。
  计发奖金由管辖案件的举报中心负责,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各区举报中心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分局、区局查处的,由查处的分局、区局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报请本区举报中心审批,由该举报中心负责发放举报奖金。跨区移送的,则应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举报中心,由该举报中心交由相应分局、区局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发放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得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记帐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市局统一制作,由市局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各区举报中心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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