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防伪税控机管理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9]17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5
实施时间: 1999-4-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区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度防伪税控机推广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力度。为保证推广进度,规范工作流程,市局决定对原防伪税控的管理程序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使用原无碳压感纸印制的《深圳市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表发放时应另附《购买防伪税控机须知》(见附件一)一份,以便企业参考。其他《申请表》从文到之日起不再使用。
  二、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直接送发票科审核,发票科及主管分(区)局核准后加盖公章,再将《申请表》第一联(市局发票处留存联)和第三联(咨询公司留存联)汇总报送市局发票处。核税科和税政科不再加具审核意见,宝安、龙岗区局须另行在基层税务机关栏中加具中心分局审核意见。
  三、市局发票处在收到《申请表》后做好登记和备案,不再进行审批。根据推广计划和进度,发票处将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名单以及其《申请表》第三联(咨询公司留存联)下达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四、咨询公司接企业名单后,应与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机器的落实事宜,确定后向分(区)局发出《关于企业参加培训的函》(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培训函》)并附有关企业的名单。
  五、分(区)局接《培训函》及名单后,应向有关企业发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系统的通知》(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纳入通知》)并附《申请表》第五联(纳税人留存联),通知有关企业在15日内办理使用防伪税控机的有关手续。
  六、企业接《纳入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凭《纳入通知》以及有关证件到咨询公司报名参加培训。
  七、咨询公司负责做好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的企业方可发售防伪税控机并收款,同时建立防伪税控户口管理档案,按期将培训合格企业的名单送分(区)局和市局发票处备案。
  八、对逾期不参加培训、不办理购机的企业,由咨询公司对分(区)局发出《关于企业未参加培训的函》(见附件四,以下简称《未培训函》)及其统计名单。分(区)局发票科接《未培训函》及名单后,按深国税发[1998]596号文件规定停止对该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企业缴销防伪税控机,需按规定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缴销申请表》)一式五份交主管分(区)局,由分(区)局将该《缴销申请表》上报市局发票处,市局发票处备案后委托咨询公司办理有关缴销手续,咨询公司应在7天内做好机器回收工作,同时办理好退款事宜,并将缴销的有关事宜填写在《缴销申请表》的备注栏内。
  附件(略):
  1、购买防伪税控机须知
  2、关于企业参加培训的函
  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4、关于企业未参加培训的函
  5、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和电子申报服务单位 黑国税函[2005] 2005/10/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明确 藏国税函[2006] 2006/7/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汕头市源瑞税控设备有限公司为 粤国税办发[200 2005/3/3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 内发改费字[200 2009/7/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 2007/4/2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 豫国税函[2010] 2010/4/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 苏国税发[2000] 2000/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 皖国税发[2000] 2000/1/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 皖国税发[2000] 2000/12/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 内国税流字[200 20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