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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库[2009]127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9-3-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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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现将《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各区县财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减少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代理银行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预算单位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并担保,可以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和统一标记,卡面为黄色并带有“银联”、“浙江省公务卡”等标识的“6”字头银联标准贷记卡。银联浙江分公司与代理银行确定公务卡BIN号编码段,报杭州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代理银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识》(附后)制卡。
  第六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七条 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及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未经预算单位的正式书面确认,代理银行不得与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预算单位有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单位临聘人员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由个人及时向代理银行挂失,同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通知代理银行补办。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本单位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相应财务报销和银行卡付款单证。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提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经代理银行同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临时增加持卡人的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本单位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单证,按照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在现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实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联网,开发公务卡支持系统,开通零余额账户网银系统,通过支持系统的信息查询、网银系统的转账支付等功能,完成公务卡的结算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务支出后,持卡人应当同时提供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付款单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与银行消费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将资金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将相关支付信息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单位根据导入的支付信息生成支付申请,将上述报销单证作为原始凭据一并登记入账,向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卡挂失、卡号有误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代理银行应于次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办理划款。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结算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单号、日期、姓名、卡号和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二十五条 公务活动中确需借款的,经预算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可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活动结束后持卡人应及时结算归还。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三)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事项进行指导,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杭州市财政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的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代理银行和银联浙江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推动代理银行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组织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的消费和支付信息;
  (四)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五)配合杭州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公务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
  (二)按照要求制作公务卡,建立公务卡信息系统,完善网上银行系统,以适应公务卡的应用;
  (三)及时向杭州市财政局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及消费支付等信息;
  (四)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及时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消费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六)负责提供对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的银行卡用卡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杭州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单位财务人员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代理银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同意,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临时人员支出、劳务费;
  (三)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三条 公务卡除公务消费结算外,还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允许持卡人透支现金,对公务卡透支现金行为,一律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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