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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和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注[2009]1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3-11
实施时间: 2009-3-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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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会计行业管理网开展报备工作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必须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 http://www.acc.gov.cn以下简称“管理网”)进行。各事务所登录管理网,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的同时,必须向我厅报送书面备案材料,书面备案材料所需表格(附表1、2、3),请在管理网下载。事务所总所向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备案的同时,其分所应当登录管理网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表2)。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管理网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与管理网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我厅报送相关变更备案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备案。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网上“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经我厅确认后,再行报备。
  二、夯实行业数据基础,确保基本信息准确、完整
  各事务所要安排懂电脑操作、掌握本所基本情况的人员,专人专机负责报备,确保管理网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我厅对报备信息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予以退回责令其重新报备;对报备信息真实、完整、一致的,予以确认。我厅确认报备信息后,系统将根据备案数据对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进行更新。对事务所、分所报备情况不满足设立条件的,我厅将在确认后启动整改程序。
  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09年基本信息的报备工作。对报备时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我厅联系,对于我厅不能处理的问题,我厅将问题统一向财政部反映。对无上网条件的事务所,各事务所要将准确、完整的书面报备材料及时报送我厅,由我厅安排专人帮助录入。
  三、基本信息报备与业务报备分别进行
  由于事务所业务报备已通过系统实行即时报备,不再采取年终集中业务报备的方式。因此,事务所、分所备齐基本信息材料即可上报,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不再和业务报备工作挂钩。
  四、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结合基本信息报备同时进行
  新版执业证书已于2008年在全国开始使用,我省去年新批事务所也已启用新版执业证书。为规范全省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配合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开展,我厅对报备信息真实、完整、一致的事务所,予以换发新版执业证书;对报备信息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暂缓换发新证,直至达到要求。对不配合行政检查的事务所也暂不换发新证,待今年接受检查后再定。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公布废止旧版执业证书和新启用的新版执业证书以及没有换发新版证书的事务所名单。
  事务所新版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包括: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姓名、办公场所、组织形式、事务所编号、注册资本、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新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包括: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分所编号、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新版执业证书中记载事项必须由我厅完整填写并加盖山西省财政厅印章。记载不完整或者未加盖我厅印章的,执业证书无效。
  五、其他事项说明和有关要求
  为了保证2009年报备工作信息的畅通、及时,报备中涉及的有关文件、通知、信息及动态,除在我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外,省注协网站同时予以发布,各事务所应及时登录网站获取有关信息。
  各事务所、分所的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应当于2009年5月15日前完成,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报备,从未通过管理网开展过任何工作的事务所,将列入2009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及时经我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向财政部联系申请重置。
  附件一: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附件二:时间安排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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