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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8]17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9
实施时间: 2008-5-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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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472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局询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问题。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琼地税发[2003]47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法提供购进发票,但可提供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根据该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未载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的,可依据税款缴纳金额计算出其购进金额,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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