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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9]14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0
实施时间: 2009-2-10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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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操作流程(暂行)》(附件1),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各单位要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沟通,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并结合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境内外行为划分调整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国际税源的监控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操作流程(暂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操作流程(暂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总则。根据总局文件要求,能够当场开具付汇证明的,原则上当场开具,应做好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后续复核,加强跟踪管理。
  第二条  岗位职责。各分县局征收所受理岗负责对外支付证明的受理、开具工作。各分县局政策法规科法规岗要对涉及地方税收政策执行的相关问题负责解释。各分县局管理员,负责所辖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调查。
  第三条  前台受理。各分县局征收所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开具申请,对资料不全的退回纳税人重新办理。
  第四条  资料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第五条  直接开具。
  1、纳税人申请开具的金额已经全部完税,并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的由受理岗直接在付汇证明上盖付汇专用章。
  上述全部完税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需要缴纳的地方税种。
  2、纳税人申请开具属于免税证明的,经前台审核资料齐全的,由受理岗直接在付汇证明上盖付汇专用章。
  第六条  审核判定。除上述第三条可以直接开具的付汇申请外,均由各分县局受理岗传递给法规科外税经办人,由外税经办人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判定。如根据资料难以做出判定的,填制《调查核实任务通知单》(见附件3)提交由片管员进行调查核实,片管员根据《调查核实任务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核查报告》,提交由经办人进行判定。如能够判定的,各分县局外税经办人,填制《对外支付证明开具管理审批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资料,一并报科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领导审批。各分县局法规科长收到外税经办人的审批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对属于不征税项目的,还需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收到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八条  凭证开具。由外税经办人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并将《对外支付证明开具管理审批表》传递给受理岗。对需要征税或补征税款的,由受理岗通知纳税人进行税款申报,纳税人完税后,凭借完税凭证复印件到受理岗盖付汇专用章。对不征税的,由受理岗直接在纳税人提供的付汇凭证上盖付汇专用章。
  第九条  台帐管理。由受理岗收集上述开具资料,档案资料保存年限为五年,并将开具信息录入3.0系统。
  附件1:对外支付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流程流程图(略)
  附件2:对外支付证明开具管理审批表
  附件3:调查核实任务通知单
相关附件:
附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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