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3]8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7
实施时间: 2003-2-1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3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陕政办函[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
  陕政办函[2003]17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60号)收悉。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减税或免税的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87]17号)中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修改,现函复如下:
  一、《细则》第八条 规定: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修改为: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逐级报省地税局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细则》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新调整的以上两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细则》其他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 冀政字[2020]7号 2020/2/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 京地税地[2005] 2006/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假肢生产企业税收问题的 黑地税发[2000] 2000/3/2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免征疫情期间房产 2022/10/3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 大政发[2017]67 2017/2/22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西安高新技术产业 陕财税[2006]20 2006/1/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3/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9/2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和征管 云地税三字[200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