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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发[2008]8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5
实施时间: 2008-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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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稽查局、局内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对骗税企业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须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相关的请示报告,经市局审核并层报省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出口企业,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建立台帐逐户登记停止退税企业名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骗税数额、停止退税时限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停止骗税企业出口退税审批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具。
  二、各基层局应加强对骗税企业的日常监管,督导其进行整改,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在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出具调查报告确认其在停止出口退税期间未发生新的出口骗税业务,可以对停止退税期限届满后发生的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恢复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同时各基层局应将相关调查报告及恢复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与原停止退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按企业分别立卷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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