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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2
实施时间: 2009-3-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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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8年度是新税法实施以后,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度,涉及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做好组织、督导及协调工作,为顺利完成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是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总局提出的新时期加强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总体要求中重点强调的内容。为进一步完善申报征收手段、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研究开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管理软件,建立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服务平台,并决定在全省推广使用。
  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是我省国税系统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向实现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迈出的坚实一步。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推行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抓好内外培训,使基层管理人员和纳税人熟练掌握电子申报的功能和操作程序,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外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开发系统对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便捷,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同时,要不断完善,深化应用,坚持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逐步完善和拓展纳税申报系统功能。
  三、正确贯彻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各地要根据新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及已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总局、省局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借鉴以往所得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处理具体政策问题上,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对新税法实施以前发布的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原则的,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政策落实和征管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积极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联系,要借鉴和完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所得税管理、信息中心、国际税务、征管等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搞好协调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要加强年度申报数据录入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规范纳税申报的程序和要求。要依法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的逻辑性及时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抓紧补齐不完整数据。同时要及时清理异常数据,逐一修正错误数据,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要抓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与税收分析预警、纳税评估两个系统的衔接,为两个系统应用提供准确、有效的基础数据,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六、积极强化关联业务往来年度申报管理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中完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内容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落实“防范避税”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市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18号)要求,辅导、督促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时做好该报告表与纳税申报表信息的审核传递与汇总分析工作,切实掌握相关企业关联业务往来底数,不断夯实特别纳税调整税收管理基础。
  七、完善汇算清缴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省局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完整、具体的汇算清缴工作考核指标,对亏损面、数据差错率、零申报企业、非正常企业、汇缴报告的相关内容等指标进行相应量化,加强对各地汇缴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全省目标考核管理,以促进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序、均衡发展。
  八、按时报送汇缴数据和报告
  各地应按照要求,将汇总数据和总结在6月3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上报路径:“FTP:/所得税管理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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