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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09]1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3-3
实施时间: 2009-3-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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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已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及执业证书更新时间
  2009年4月30日前。
  二、书面材料报送地点
  深圳市财政局办事大厅8号(会计)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福田图书馆附楼。
  三、报送范围
  我市2009年4月30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四、年度报备步骤
  (一)变更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在年度报备前,须确保执业证书登记情况、本所实际情况以及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网上信息三者内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先完成变更备案。
  2.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变更备案经我局受理后,应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提交网上变更备案。
  (二)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书面材料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表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表2)。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3)。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若无此项则不需提交)
  6.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7.会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我局和市注协备案。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我局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
  8.证券资格所除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局报送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中外合作所除按本通知要求向我局报送材料外,还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详见财会便〔2009〕8号《通知》)
  9.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年度报备材料的同时交回执业证书原件。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市财政局将换发执业许可证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
  (一)合并、简化书面报备内容(网上报备内容暂不调整):
  1.对《条例》和财会〔2007〕6号文中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进行合并。(具体样式见附表1)
  2.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内容进行缩减。(具体样式见附表2、3、4)
  3.对于已经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完成有关业务报备的,可以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证券资格所也不再向财政部提交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的材料。
  (二)证券资格所财务报告有关要求见财会便〔2009〕8号《通知》。
  (三)常见问题解答参见我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常见问题解答》。
  (四)各事务所在填报时应认真阅读通知和附表有关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报备。未按规定完成报备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同时列入市财政局2010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检查对象。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附表
  二○○九年三月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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