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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15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4
实施时间: 2003-8-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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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 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的部门配合。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堵塞工商与税务管理漏洞的一项重要规定和举措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依法确保各级工商、税务部 门之间的密切联系、协调配合,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率,保证2003年9月1日起工商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必须 依照新征管法规定和总局、省局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信息交换组织领导机构,各级联合成立工商、国税、地税信息交换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抓好信息交换工作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及户管联网协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作好数据交换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遵循因地制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工商和税务登 记信息交换定期通报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增进工作联系,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交流、 传送户源动态,共同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提高户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市)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 信息交换方案,分别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通知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主管的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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