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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发[2009]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2-20
实施时间: 2009-2-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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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形势趋于严峻,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新的困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局势
  1、扩大就业政策的覆盖范围。将积极就业政策扶持对象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金融危机冲击的停产半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的带岗和失业人员。
  2、实施重点工程就业服务计划。
  (1)鼓励重点工程吸纳就业。凡是国家投资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新招用本省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大学生,并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标准给予1年工伤保险补贴。
  (2)为重点工程提供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工程项目用工需求,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重点工程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的“一站式”就业服务。
  (3)加大对重点工程提供的就业岗位的统筹使用力度。每个工程项目都要落实一定的岗位,优先安排登记失业人员、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3、实施承接产生转移就业服务计划。
  (1)实施岗位补贴。对与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本省员工,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实行职业培训补贴。承接产业转移企业组织新招用的本省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的,在考试合格上岗后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本省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不同工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实行职业介绍补贴。承接产业转移企业自主招用劳动力或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省城乡劳动者到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实现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
  (1)引导鼓励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对返乡农民工中有初、高中学历,本人愿意,可免试就读技工院校,并按照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和程序给予培训补贴。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增加对农村学生和城镇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学院的补贴。加强技能劳动者的储备,延缓新生劳动力进入劳动市场的时间,积极引导鼓励2009年应届初、高中毕业进入技工院校学习,对2009年新入学就读的本省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的基础上,以奖学金的形式适度增加补助。
  (3)实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停产半停产企业,如果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引导和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为期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减少企业现有岗位的流失,减轻社会失业压力。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
  5、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出台的实施办法,落实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明确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重点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计划,推行创业培训与落实小额贷款政策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突出抓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班,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及创业成功率。力争帮助3万人成功创业,人均创造就业岗位5个,为全省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
  6、继续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程。
  (1)加大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力度。继续巩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动态清零。从2009年开始,对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每户培训一人,帮助其实现转移就业。
  (2)加大农村贫困家庭扶贫培训工程实施力度。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扶贫援助工程”,对15万户农村贫困家庭每户1名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转移就业,实现脱贫。
  (3)对城镇退役军人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对全省城镇退役军人未就业人员,按照人均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助,使其学会一技之长,并实现就业。
  (4)实施上岸定居渔民就业援助计划。对上岸定居渔民进行转业转岗培训并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年龄大的渔民安排公益性岗位扶持其实现就业。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7、制定出台所有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2009年内,凡属本省城镇户籍的人员,均可按不低于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费,补建基本养老关系。
  8、出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能转移、可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今后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9、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10、全面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关闭破产和改革改制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2009年,全面解决好全省80万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11、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9年,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人,其中缴费人数突破800万人,基本实现全省城镇居民80%以上参保。
  12、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全部纳入医疗和工伤保险范围。2009年将在本省转移就业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13、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2009年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费。减轻企业负担,2009年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超过6%的统筹地区,降低缴费率0.5至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要适当降低缴费费率。
  三、切实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14、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人均增加养老金110元,实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超过1000元。
  15、清理补发企业历史拖欠基本养老金。在2008年将经办机构拖欠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偿还到位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业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的清欠力度,2009年全面完成清欠任务。
  16、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支付比例,缓解看病贵的问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2008年的28.2%降低到25%以下。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比例达到45%以上。
  17、全面推行统筹项目内计划生育分娩免费支付办法。2009年全面实现计划生育人员的政策内项目生育分娩费用全额支付。
  四、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8、确保职工工资收入。计划全省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4%--12%,全省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进一步健全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支付。
  19、切实维护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指导停产、关闭破产的企业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政策,督促企业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转移和接续社保关系,偿还各种欠费,及时将其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20、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2009年实现全省全部企业和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21、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维稳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掌握生产困难企业和关闭停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22、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实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积极探索将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委托延伸到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努力把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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