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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7]6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6
实施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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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矿山资源等级的划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二、对于《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矿山开采企业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未统一请示省政府批准之前,新平县大红山矿区开采的铜矿石暂按7.80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其余一律执行本通知中同类最高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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