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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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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30 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 20 %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仍按照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 2007 〕 22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 2007 〕 22 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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