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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7
实施时间: 2008-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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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全面推广,使我市实现为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从2008年起,我市将为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这将有利于满足纳税人知情权和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有效维护纳税人权益,同时也便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做好我市首次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局要切实加强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将完税证明工作作为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抓早抓紧抓实,统筹安排完税证明签收、保管、发放、回执等工作。
  二、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市局负责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的整合并交付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打印,按合同规定日期送达到各地税局,各地税局要做好完税证明的签收工作,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并将接收完税证明时间、数量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三、各地税局在收到完税证明后,须在10日内全部送达到扣缴单位,并做好完税证明送达回执工作。同时告知扣缴单位在收到完税证明一个月内必须发放到纳税人(重点纳税人除外)手中,各地税局还要随时掌握并督促扣缴单位发放完税证明情况,确保如期送达。
  四、扣缴单位在发放完税证明过程中,如遇纳税人调离、死亡等特殊情况造成不能送达的,扣缴单位须于4月30日前将完税证明送回各地税局,各地税局要做好送回完税证明的登记、保管工作。
  五、为保证完税证明在送达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各地税局不得采取邮寄方式。对纳税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各地税局要派税管员送达;300人以下单位,可采取通知扣缴单位领取。
  六、为配合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在2008年1月个人所得税征期结束后,市局将在1月1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筛选出年所得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其中:对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纳税人,各地税局要督促其申报;年所得10万元以上的,作为自行纳税申报重点,采取主动提示等措施争取提高申报率。各地税局在1月15日前对市局筛选的重点纳税人进行确认并报市局所得税处。确认无误后,要结合完税证明送达工作,将重点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在扣缴单位收到完税证明后10日内交到纳税人手中,并做好签收回执工作。
  七、各地税局对完税证明送达进度和送达过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馈。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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