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个所[2009]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2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文号应该是津地税所〔2007〕18号——视野注),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不同企业营业规模、业务性质以及有关人员业务数量差异较大,现调整为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 沈国税函[2004] 2004/11/3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 津地税所[2007]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