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属下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1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荔湾区国家税务局、荔湾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所属番禺等地新开设的13个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荔国税发〔2008〕87号)收悉。鉴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与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货物、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在番禺、花都、增城、南沙新开设的13个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由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此复。
相关附件:
大参林申请报告.jpg    
荔国税发[2008]87号.doc    
申请附表.jpg    
27-2.tif    
27-5.ti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 浙国税流[2009] 2009/2/1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1/3/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0001/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云国税函[2001] 2001/3/5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 保监复[2002]44 2002/4/29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 银保监办发[202 2021/6/16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 司发通[2020]29 2020/3/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 闽财会[2014]35 2014/5/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企业新设、变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5/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