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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08]7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5-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0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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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精神,在已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2008年12月31日前,对地震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4、地震灾害地区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执行。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认真落实减免政策
  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受灾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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