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9]2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6
实施时间: 2009-2-26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5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税[2008]175号,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凡于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企业改制重组并签订正式产权转让合同而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仍按财税[2003]184号国税函[2006]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琼地税发[2009] 2009/1/2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闲置商品房免征契税的批 内地税字[2001] 2001/6/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 晋地税农发[200 2004/3/23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 国税函[2003]10 2003/9/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吉地税函[2005] 2005/6/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9] 2009/11/23
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契 湖开发委通[200 2009/2/2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 晋地税农函[200 2003/12/12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 20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