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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办会[2009]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2-18
实施时间: 2009-2-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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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规定,为做好2009年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开展报备工作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继续实行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结合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登陆 (www.a..) 系统网站,完成基本信息网上报备工作,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书面报备材料。
  二、报备具体要求
  (一)书面报备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材料包括:
  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⑵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⑷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⑸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⑺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⑻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件2);
  ⑵事务所分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⑶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⑷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⑸事务所分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⑹事务所分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进行装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分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单令装订),邮寄或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会计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专用邮箱。
  (二)网上报备
  事务所登录系统网站,在首页功能栏中选择“注册会计师专栏”后,事务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业务”,分所选择“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登录后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进行报备操作。其中,事务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系统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编号。系统初始登录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书面申请。重置后的密码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重置后可对密码进行修改。
  (三)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事务所注册资本(合伙制事务所出资总额)、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者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本案”等功能提交修改系统内数据的变更申请,同时将相关变更备案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完成变更备案后再行报备。
  三、2009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负责,最迟应当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备完毕,逾期未进行报备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公告。
  四、报备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
  联 系 人:夏 菲 、段志强
  联系电话:0991-2817414、2359414、2359411
  专用邮箱:xjkjczc_2817414@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邮政编码:830002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5、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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