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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经一[2009]1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2-5
实施时间: 2009-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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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资金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 ○ ○ 九 年 二 月 五 日
  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推进本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做好鼓励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车辆注册登记人提前淘汰黄标车并通过了黄标车淘汰审批程序的,给予一定额度的鼓励补助。
  第三条 各区县环保局在区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设立商务、交管、财政部门组成的联合服务窗口,组织联合办公,受理和审核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进行最终审核后,通过市财政局指定的鼓励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车主银行账户。
  第四条 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并纳入年度市级预算。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参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的规定,提前一年及以上转出或报废的黄标车可以享受鼓励政策。黄标车具体是指国Ⅰ(不含)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标准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
  第六条 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并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本市的车辆可以申领补助资金。其中报废车辆须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报废。拆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七条 中央、市和区县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八条 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废淘汰的旅游、省际客运、城市配送、建筑工程运输车(渣土车),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不同车型分为五类补助标准,包括大客车、重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货车及轻型货车。
  第十条 补助标准根据车辆注册时间,每两年设定一个档次,补助资金额度随车辆使用年限逐步递减。
  第十一条 为鼓励黄标车尽早淘汰,补助资金标准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补助资金最高25000元,最低800元;第二阶段为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补助资金最高22000元,最低5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车主本人(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申领人应在2009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到车辆注册登记地点所在区县的行政办事大厅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转出本市黄标车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提交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交易车辆提交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并填写《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具体表格见附件3)。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环保、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对转出黄标车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分别在《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具体表格见附件4)上签字盖章,经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的鼓励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二手车公司以单位名义申领补助资金的,必须在黄标车转出本市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提交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要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环保、商务、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对提前报废黄标车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分别在《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具体表格见附件5)签字盖章,经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的鼓励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核,确保相关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保部门要组织协调联合服务窗口各项工作,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登记信息的核查;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辆真实性的审核。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补助资金专项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银行按进度兑付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快捷发放。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申领人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鼓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如再转入本市的,车主须在原办理补助审批手续的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助资金退还手续,并持财政部门《一般缴款书》到全市任何一家银行对公网点办理缴款手续,3日后车主凭银行收讫盖章的《一般缴款书》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一览表
  2、北京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标准
  3、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4、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
  5、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相关附件:
冯继红_北京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名单.doc    
冯继红_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doc    
冯继红_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doc    
冯继红_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doc    
冯继红_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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