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73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运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并对海关缴款书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避免超期。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调整规定:
  1、辅导期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仍通过FTP汇总由原稽核系统稽核比对。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有关规定,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所属期4月的缴款书通过新系统申报稽核。
  2、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二、税务机关将在加强税收管理的同时,提供多项纳税服务措施。
  (一)纳税人仍通过现有方式采集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税务机关将提供上门申报和网络申报两种方式受理。
  (二)系统接受数据的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方便纳税人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数据存在问题,包括不符合海关规定格式、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纳税人可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缴款书打印模糊的,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
  (三)由于系统可每日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月末前,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网络查询稽核情况,对于采集错误的可立即重新采集报送,不影响抵扣税款。
  (四)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方便纳税人数据核对并申报抵扣税款。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且在报送期限内的,纳税人可重新采集报送;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但超过报送期限内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
  三、稽核系统自2009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希望纳税人能够认真学习,充分掌握相关政策,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angguizhen   2009年3月11日
期待新系统能顺利过渡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查询、勾选海关缴款书信息 2020/1/2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 2009/4/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优化海关缴款书业务流程问答 2020/1/2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2020/2/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云国税函[2004] 2004/2/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渝国税函[2004] 2004/2/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黑龙江省国家税 2013/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填制海关代征 京国税函[2005] 2005/4/1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