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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7]58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2-24
实施时间: 1997-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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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蛇口、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集贸市场猪肉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蛇发[1997]169号)收悉。市局意见,南山区(蛇口、南山征收分局征管范围内)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以每头猪销售额250元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15元人民币。
  二、税款委托南山肉联厂统一代征,并按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所辖征管范围分别划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南山、蛇口征收分局支付。
  请南山、蛇口征收分局做好有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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