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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8]62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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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和清算退税管理,仍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6〕43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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