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劳发[2008]17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8-11-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称储备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储备金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40%比例留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将储备金留存比例减少到30%。
  第四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坚持“统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按比例提取储备金,与工伤保险基金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同一账户,并设专账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储备金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当年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遇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金。动用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垫付。待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时,偿付市政府垫付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第七条 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湘人社规[2023] 2023/5/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 京人社工发[201 2011/12/3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赣劳社医[2005] 2005/5/2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 黑政办发[2015] 2015/5/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 京人社工发[202 2022/10/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4]30号 2014/9/2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 内人社发[2023] 2023/5/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7] 2017/3/9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6]199号 2016/7/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 粤人社发[2016] 2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