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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8]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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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财政局:
  经报财政部批准,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全省统筹,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库区基金从全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今后新建投产发电的大中型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省电力公司所属柘溪、凤滩、东江三个水电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属于库区基金的征收范围。
  第五条 库区基金列入发电企业成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组织征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库区基金实行按月预缴,每半年清算一次。凡上省网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省电力公司统一代征,由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按月实际上网电量,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电力公司及时足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库区基金及时划缴国库。
  凡上地方电网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地方电网公司统一代征,由市(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月预缴,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市(州)电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入市(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库区基金在10日内划缴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库区基金及时划缴国库。库区基金每半年清算一次。
  各电网公司要及时代征代缴库区基金,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市(州)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要及时将收到的库区基金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要及时将资金划缴国库。
  第七条 库区基金收入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反映按本细则征收的库区基金收入;库区基金支出,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6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科目,反映用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 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给有关代征机构使用。
  第九条 库区基金原则上以项目方式统筹安排,在提取征收管理手续费后,75%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25%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第十条 库区基金的预算、拨付及使用管理参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综[2006]79号)执行。
  第十一条 省、市(州)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擅自缓、减、免,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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