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08]1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9-1
实施时间: 2008-9-20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商标协会:
  你会《关于继续核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认定著名商标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著名商标认定,不得利用任何行政手段强制评审收费。
  二、你会接受企业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并到实地考察。对评审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要在公开媒体公告,并编辑著名商标集和制作著名商标牌匾、证书。提供上述服务后,可向申请方收取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和公告费。
  三、著名商标认定评审服务费每件800元,公告费每件2900元。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收取公告费。收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向申请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五、本批复自200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吉注协[2022]17 2022/7/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 湘价服[2009]14 2009/11/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 粤发改价格[201 2015/4/1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 沪发改价费[201 2012/6/12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 2014/11/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 沪发改价费[201 2011/2/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工商信息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湘价服[2008]56 2008/5/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 粤价函[2010]88 2010/10/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08号 2012/1/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注 内发改费字[200 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