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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09]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22
实施时间: 2009-2-25
失效时间: 2012-2-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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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报告》收悉。鉴于你公司执行我局湘价函[2008]28号文件无不良反映,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在切实履行协议的承诺后,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制纳税人购买软件。
  二、核定你公司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产品注册费为每年每套200元(含培训费、安装费),日常维护费每年每套150元,安装使用当年不收此费。
  三、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本批复自2009年2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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