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09]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6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包括考试合格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省转入领取的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遗失补证工本费等。
  2008年度考试合格的人员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仍按鄂价费函[2002]62号文件标准执行,即每本从业资格证书收取工本费15元,并向会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收取后,各地核发从业资格证书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工作正常进行。
  三、各地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比例上缴国库。
  四、停止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后,各地不得转换其它方式变相收取相关费用,对不按规定执行本通知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准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11] 2011/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 2011/12/28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 沈价审批[2014] 2014/2/17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 黔价费[2006]22 2006/8/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 京发改[2006]14 2006/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 京地税票[2006] 2006/9/3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黔价费[2005]20 2005/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 桂价费[2009]22 2009/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桂国税发[2000] 2000/7/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 京发改[2011]30 201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