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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9]1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2-28
实施时间: 2009-2-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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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时间
  我省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报备时间从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4月30日结束。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内容、方法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仍采用网上(会计行业管理网)与纸质材料同时报备的方式。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表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表2);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3);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未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四条要求报送的材料: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情况、以购买职业保险的保险费抵扣职业风险基金情况及相关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管理综合分析报告材料,其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基本状况、经营及内部管理状况、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事务所执业环境状况、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打算及对会计管理层的建议等。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上述报备纸质材料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报送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
  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站(http://www.acc.gov.cn),会计师事务所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基本信息报备内容以填报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各项收入均为2008年年报数)。如事务所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不一致,应按下列方式将基本信息更正:
  1.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时,事务所可自行在系统上进行修改变更,更正后的信息有效。
  2.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内容与系统中不一致的,填报时应进行变更,同时向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经会计处审核后,对“基本信息报备”进行确认。
  3.组织形式、设立方式、事务所批准文号、事务所批准日期等项目,属于事务所不能自行更改的信息,如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务所应在纸质材料报备中附加书面情况说明,并附设立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财政厅会计处统一办理此类信息变更。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为保证我省基本信息报备工作顺利完成,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好年度综合分析报告材料,核实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报备信息真实、完整、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基本信息报备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已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随时进行。已经在网上完成了2008年度业务报备的,只需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即可;没有在网上进行业务报备或业务报备不全的,需及时在网上进行补报。业务报备工作最迟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表格附表1、2、3电子版,请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中下载,或在“安徽省财政信息网→会计园地→中介机构管理”中下载。
  (四)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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