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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2009]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3
实施时间: 2009-2-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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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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