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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9]2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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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及政策解读,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在汽车市场、人口密集地等场所广泛宣传,在办税大服务厅安排专人负责政策咨询。
  二、把握政策。这次对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是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以下五类的车辆。对1月20日前购置,1月20日后来报税的车辆及超过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所列五类车辆以外的车型不属这次减征范围。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征政策,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比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发票管理,不得出现违规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车购税征收单位对享受这次减征优惠的车辆应专门登记台账,便于统计和核查。
  四、优化服务。这次减征正值一年中的车辆购置税办税高峰,各地要迅速对车购税征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车购税软件升级后的操作说明操作,安排足够的人力和设备做好车购税纳税辅导并提高办税效率,以尽量减少车购税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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