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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9]2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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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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