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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增中央投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建发[2008]22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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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统一全省财政部门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资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强化职责
  近期,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对我国的影响正在不断加重加深,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决定对宏观经济做出重大调整,把稳健的财政政策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把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整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二十项措施》([中发2008]18号),对于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持经济平稳发展,避免出现大的起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与部署,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08]1344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意见。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新增投资项目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明确责任,扎实工作,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头等要务来抓。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模式,在部门间建立协调机制,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要组建工作专班,建立相关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快资金拨付,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具体要求:一是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能因为领导或工作人员不在而影响资金拨付,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畅通;二是凡完成了招投标程序的项目,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该项目投资额的30%预拨工程启动资金;三是对于点多面广、投资额度小的补助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四是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地方财政承诺的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三、主动提供服务,搞好协调工作
  根据中央要求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的规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年内开工,明年三月底前要形成实物工作量。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政府扩大内需领导小组(专班)的领导下,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搞好协调工作。要把握好几个环节:一是在接到资金指标文以后实行书面预告制。要及时与项目单位联系,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关于办理拨付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资金的通知》统一文本(附后),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项目单位,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资金拨付的手续。二是在拨付资金环节,对接到资金预告通知后未能及时请款的单位,要主动上门了解情况,不能坐在办公室等项目单位来请款。三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资金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资金监管
  (一)严格执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各项规定和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通知》的规定,严禁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禁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严禁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监管,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
  (二)规范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项目投资计划、预算尽快拨付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三)实行资金拨付情况周报制。省财政厅决定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拨付周报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于资金拨付情况,要在每周四下午五点前报省财政厅(传真号:027-67818957,表样附后),周报工作纳入省财政厅年度考核。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做好配合中央和省检查组的工作,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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