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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7]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7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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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纳税人从事联合运输业务的,应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备注栏内注明合作运输单位名称、起运地、到达地、并在该发票后附合作运输单位开具的扣除凭证。
  扣除凭证是指,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等合法有效的货运发票和单据。
  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由各区县地税局自行印制。
  三、各区县地税局向自开票纳税人发售货运发票时应当查验该纳税人上期作废发票和开具红票情况,经查验无误,在作废发票、收回发票、红字发票和《通知单》上加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验讫章”(见附件1)后,方可继续发售货运发票。该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四、市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4号)第三条“同时监督纳税人当场在空白货运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停止执行。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1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段“上述扣除的运费必须是在我市开具运输发票所标明的运费”停止执行。
  附件: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验讫章”式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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