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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法[2005]1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5
实施时间: 2005-3-25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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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办理纳税人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提交的税收证明和完税凭证时,受理环节、纳税人申请格式、档案资料的管理、戳记以及加盖公章等事项可暂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中的规定办理。
  二、税收证明的印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三、开具的税收证明编号为:年份、区(县)局或分局、个财、顺序号。如东城地税局2005年开具的第一份税收证明的编号为:“2005东地税个财000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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