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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8]2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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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现将2009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或过户车辆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三、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此外: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也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
  五、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以上车辆减征税款在征收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凡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六、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 客 汽 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附件:1.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2.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场所一览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场所一览表.doc    
2009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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