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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劳社发[2009]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2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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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增加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80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不重复享受,增加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原两航起义企业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企业退休人员 ,每月再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65元。
  3、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40元。
  4、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在69周岁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三)对在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其中,一、二类地区退休人员增发40元;  三、四类地区退休人员增发50元;五、六类地区退休人员增发60元。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相应条件在执行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累计缴费年限在30年及以上且月基本养老金不足750元的,补足到750元;累计缴费年限在20年及以上30年以下且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80元的,补足到680元。
  (五)原工商业者在执行上述增加办法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150元,补足到1150元。
  (六)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
  (七)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要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为原则制定养老保险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09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处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2月15日前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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