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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劳社办[2009]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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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650元。
  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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