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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3
实施时间: 2008-3-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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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部分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反映,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预缴方法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凡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符合《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年度企业月度或季度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时,企业三项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期,未补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第九十二条所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职工人数全年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全年平均数(津地税所〔2008〕12号规定此款废)。
  二、关于预缴方法
  企业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照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加当期增长幅度计算税款,并按月或季平均预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1、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占其利润总额超过50%的;2、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其全部职工人数25%以上的;3、企业当年有税法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采用上述方法预缴税款的,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新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符合《新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营业收入中直接减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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