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9]4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5
实施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请示》(马国税发[200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你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同意你局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合并 黔地税发[2009] 20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