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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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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按照总局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执行,我市《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8号)规定的“资产总额”同时废止。
  二、考虑到我市小型微利企业数量较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工作量较大,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行确认填报纳税申报表。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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