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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8]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8
实施时间: 2008-3-2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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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缴纳的契税,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6〕3号)规定的1%税率征收。
  二、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规定的5%综合税率征收。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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