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25%。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