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8]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6号),做好对外省市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外省市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其开具发票数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证,能够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开具发票时,先暂按第一条规定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汇算清缴期内,经项目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总分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预征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第一条规定计算预征的所得税额与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由主管地税局办理退库或补缴手续。
  三、市地税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外地施工企业税款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均回原地缴纳”的规定废止。
  四、为加强税收源泉管理,堵塞漏洞,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对外地进津施工企业代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因如下原因停止执行:
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津地税企所[2010]3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3-24
实施时间:2010-3-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汇总纳税企业地方各税征收管 南昌市地方税务 2013/1/1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大国税发[1997] 1997/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 鄂国税函[2002] 2002/7/2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增 赣国税函[2008] 2008/8/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 桂财税[2014]39 2014/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浙国税所[2008] 2008/4/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生产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内国税所字[201 2011/3/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 闽国税函[2008] 2008/10/2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津国税所[2008] 2008/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 苏地税函[2008] 200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