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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省受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的通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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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我省受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的通报》(粤文明办〔2009〕5号)。我省国税系统共有8个单位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其中:肇庆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连平县国家税务局3个单位获“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韶关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5个单位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推动我省国税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这次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进一步调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振奋精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深入发展,为实现广东国税事业和谐稳定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谱写新篇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关于我省受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的通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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