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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劳社[2009]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1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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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2009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见附件1)明确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次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以及工亡人员亲属的关怀。各市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3月15日前,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
  1、2009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
  2、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 2008年 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2009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40—175元。其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75元、170元、165元、160元;枣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65元、160元、155元、150元;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155元、150元、145元、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 或者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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