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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8]17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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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宁波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地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综合资源利用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按原批文可继续执行到2008年12月底;2009年继续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2009年1月底之前经有关部门认定或鉴定后按国税机关申报要求,重新进行申报确定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文件规定中的第三条至第五条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但已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或已退税款应及时限期追缴入库。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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